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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冀秀山、吴翠花与韩二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秀山,吴翠花,韩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冀秀山,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申请执行人吴翠花,女,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二平,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本院在执行冀秀山和吴翠花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21994.16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文彪审判员  尚 磊审判员  罗云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彩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