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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书文与张智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文,张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赵书文,男,汉族,50岁。被执行人:张智慧,男,汉族,47岁。申请执行人赵书文与被执行人张智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张智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书文欠款1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41.00元,由被告张智慧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书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智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16日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智慧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智慧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松江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予以依法冻结,2017年10月23被执行人张智慧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00元并达成和解,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书文剩余借款120000.00元,如若按期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赵书文申请撤回执行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