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红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红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赵顺英,女,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胡集乡丁咀村委,身份证号码:412323196106186824。被申请人:丁红帅,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17)豫1421财保5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丁红帅驾驶的皖11468**号变型拖拉机一辆。2017年10月2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赵顺英以与被申请人丁红帅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其驾驶的皖11468**号变型拖拉机一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丁红帅驾驶的皖11468**号变型拖拉机一辆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奕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