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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7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再勇与谢孝静、林纯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勇,谢孝静,林纯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440号原告:陈再勇,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谢孝静,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林纯纯,女,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陈再勇与被告谢孝静、林纯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陈再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再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陈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代书记员 黄兆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