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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6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段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段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055号原告:罗某。被告:段某。原告罗某与被告段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特殊,为了查明案情,本院决定采用公告方式传唤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罗某送达了缴费通知,通知罗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260元,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某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26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双石人民陪审员  陈康怿人民陪审员  董祖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