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兰、徐艳荣、李永平、李博鑫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村第二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兰,徐艳荣,李永平,李博鑫,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634号原告:王淑兰,女,汉族,1950年6月26日出生。原告:徐艳荣,女,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原告:李永平,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原告:李博鑫,男,汉族,1999年9月6日出生。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村第二村民小组。原告王淑兰、徐艳荣、李永平、李博鑫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村第二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郑仪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淑兰、徐艳荣、李永平、李博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