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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苗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4026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省蒲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某,女,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