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5174顾梦垚与灌云县灌西四通宾馆、万钊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梦垚,灌云县灌西四通宾馆,万钊珍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174号原告顾梦垚,女,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代理人吴波,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云县灌西四通宾馆。住所地,灌云县灌西盐场中二圩路南点。法定代表人万钊珍,该宾馆经理。被告万钊珍,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梦垚诉被告灌云县灌西四通宾馆、万钊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梦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军人民陪审员 金长青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