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瑜君与朱卫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瑜君,朱卫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瑜君,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卫荣,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上诉人张瑜君与被上诉人朱卫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7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瑜君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本案涉嫌“套路贷”,案件事实有待查明,原审以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而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相关规定,诉请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为诉请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属于“套路贷”,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由实体审理予以解决。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