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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才凤诉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才凤,华东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1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才凤,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琪,男,系许才凤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俞卓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毅,系华东医院单位员工。上诉人许才凤因与被上诉人华东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3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才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琪、被上诉人华东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才凤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出具两份不同的检查报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后果。被上诉人华东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差错和过失,请求维持原判。许才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东医院向许才凤书面赔礼道歉;2、判令华东医院退还CT检查费250元(人民币,下同);3、诉讼费由华东医院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才凤于2017年2月17日前往华东医院的闵行门诊部五官科门诊就诊,接诊医师病历记录内容为“左鼻前庭局部肿,增厚半年;鼻痒伴流清涕多年;查体:双侧鼻粘膜慢性充血;左鼻前庭下方局部增厚;检查:1.血常规…;2.思金2盒…;3.鼻窦CT”。同日,华东医院就许才凤鼻窦CT出具放射学诊断报告,内容为“右侧上颌窦、筛窦少许慢性炎症”;2017年3月7日,华东医院就许才凤2017年2月17日的鼻窦CT出具第二份放射学诊断报告,内容为“右侧上颌窦、筛窦少许慢性炎症。左侧鼻前庭底部软组织相对侧稍厚,请结合临床及病理”。一审法院认为,许才凤与华东医院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关于本案争议的CT报告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华东医院陈述许才凤前往其处主诉鼻窦,经医师检查,许才凤左侧鼻腔并无大碍,所以第一份CT报告并未涉及左侧,仅就存在炎症的右侧进行了读片描述,应许才凤的要求,才在第二份CT报告中,对左侧补充增加了相应的读片描述,具有合理性,予以采信。故华东医院放射科出具的CT诊断报告虽前后内容不一致,但并非前后矛盾,而是第二份在第一份的结论基础上进行了补充。现并无证据证实华东医院的门诊医师的查体结论及作出的检查措施存在不当,亦无证据证实华东医院的放射科医师所出具的两份CT诊断报告有误,或给许才凤造成何种损失,故许才凤要求华东医院退回检查费用,并赔礼道歉的诉请既不合理,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判决:驳回许才凤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许才凤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医疗服务有其专业性,诊疗程序和判断有其专业标准,不宜作简单评判。一审判决就在案事实已作了合理分析,已阐明了判决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不再重述。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主张,没有常情的或专业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许才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许才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审 判 员  朱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