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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行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耿和平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和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239号原告耿和平,女,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耿营勋,男,194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与G107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蒲瑞,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和平诉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和平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