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宏鼎物资有限公司与眉县御景豪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宏鼎物资有限公司,眉县御景豪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宏鼎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眉县御景豪门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市宏鼎物资有限公司与眉县御景豪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2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宏鼎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眉县御景豪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7529361元,诉讼费3287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眉县御景豪门置业有限公司位于XXXXXXXXXXX(XXXX)第XXX号土地一块。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宏鼎物资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02执19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