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363孔令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363号移送执行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孔令荣,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孔令荣犯贪污罪财产刑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孔令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对其中财产刑判决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查控措施:于2016年10月31日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1月1日依职权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孔令荣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孔令荣与案外人李XX(孔令荣之妻)仅有一套坐落于本市海陵区XX室的房屋,于2017年4月12日书面查封,该房屋面积为119.91平方米,设立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邮政银行泰州分行,抵押金额为97万元。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0月20日,本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即本市XX房屋进行搜查;同日,至XX社区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孔令荣无固定工作,被执行人孔令荣之父孔XX患癌症,一家五口人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外人李XX于2017年7月30日代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万元,于2017年10月20日代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万元。被执行人孔令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承诺书一份,承诺四年缴清剩余罚金,每年缴纳1.25万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工作记录、视频资料、社区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关于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唯一住房,不符合处置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定期进行自动搜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程序。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本案进行动态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孔令荣财产刑部分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王荣华审判员 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