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2333号原告:杨春华,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公司。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张翼祥,经理。原告杨春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春华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春华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曲 丹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思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