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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世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世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4179号原告:广西玉林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站前路南兴锦绣江南住宅小区9-301室。法定代表人:尚号兵,总经理。被告:谢世永,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林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世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玉林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玉林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斯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桂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