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终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龙怀树、郑万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怀树,郑万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怀树,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上诉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万聪,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上诉人龙怀树因与被上诉人郑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龙怀树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上诉人龙怀树在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8月10日告知上诉人缓减免申请不符合要求,本院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按要求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也未重新递交符合要求的缓减免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怀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利华审判员 吕晓宏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