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敬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敬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705号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北段东侧逸秀园3-1-1206。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林,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敬海,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