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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杨鹏峰与贾艳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峰,贾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3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鹏峰,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贾艳霞,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鹏峰与被执行人贾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艳霞归还原告杨鹏峰借款本金63312元,并从2015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贾艳霞负担。执行中,经查证:属被执行人贾艳霞所有的×××号锋范牌汽车一辆和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庆化路南侧市粮食局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所有权证号:庆**楼房一套(已查封)。被执行人张佐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杨鹏峰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3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鹏峰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侯燕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