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朝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102号被执行人陈朝霞,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朝霞犯贩卖毒品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闽032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朝霞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朝霞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2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