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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浩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浩,胡涵,徐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902号申请执行人:郭浩,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胡涵,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徐洁,女,1992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郭浩与被执行人胡涵、徐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34185号公证书、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70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9333元及利息。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胡涵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查到徐洁名下登记有房产,本院已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但因在先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经由本院另案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但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34185号公证书、(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70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育亥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陈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