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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辖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州商机旺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商机旺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商机旺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钱建平。上诉人常州商机旺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机旺旺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1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微信侵权行为,并非原审法院裁定认为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原审法院适用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有误,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美影厂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影厂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商机旺旺汇公司未经许可将美影厂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使用在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美影厂指控上述行为系在信息网络上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机旺旺汇公司认为,被控侵权行为系以信息网络为工具、载体或媒介,针对关注该微公众号的特定主体实施的微信侵权行为,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本院认为,鉴于微信公众号系向不特定公众开放,任一微信用户只要订阅该微信公众号即可看到涉案文章中的被传播作品,因此,被控侵权行为系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之规定认定其具有本案管辖权,理由充足,论证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商建刚审判员  黄旻若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