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龙华、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龙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龙华,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龙华、XX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16)晋08民终270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龙华、XX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XX工资。经查,被执行人张龙华、XX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