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长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长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801号罪犯王长华,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4年11月19日、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3168号、(2016)闽04刑更37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七个月和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长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获监狱表扬,减刑间隔时间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650分,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830分,表扬3次。该犯财产刑在原判时已缴清。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长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长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