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乔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乔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掩的村。代表人:孙雷,厂长。被执行人:乔峰,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卢春艳申请执行张鑫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乔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货款11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乔峰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6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7月7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淄博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乔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万雷机械设备厂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乔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家欣审判员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