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国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勇,男,1977年6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蓬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8月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国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吴国勇饮酒后驾驶川R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相如镇建设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国勇案发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0mg/100ml。公诉机关还当庭认定,被告人吴国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国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吴国勇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国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国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且其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国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蒲元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茂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