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郑时东、季婉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郑时东,季婉云,郑美花,杨伟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58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负责人:卢妙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毛臣安,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郑时东,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季婉云,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郑美花,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杨伟成,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时东、季婉云、郑美花、杨伟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已履行完所有债务,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旭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