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4033号原告: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县工业园区东帽圈段。法定代表人:赵伟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婕,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炉山镇经济循环区。法定代表人:邱林。本院在审理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诉与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丽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涓涓(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