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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9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秀云、黄庆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秀云,黄庆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9053号原告: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附楼204室。法定代表人:王文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秀云,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黄庆伯,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秀云、黄庆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审判员  吴永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莉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