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9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秀云、黄庆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秀云,黄庆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9053号原告: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附楼204室。法定代表人:王文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秀云,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黄庆伯,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秀云、黄庆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审判员 吴永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莉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