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20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振与赵海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赵海磊,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2012号之二原告:李振,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赵海磊,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李芳(系被告赵海磊妻子),女,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振与被告赵海磊、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李振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赵海磊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