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民初20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振与赵海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赵海磊,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2012号之二原告:李振,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赵海磊,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李芳(系被告赵海磊妻子),女,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振与被告赵海磊、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李振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赵海磊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