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6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易奎辉执��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6104号被执行人:易奎辉,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易奎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8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易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易奎辉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经查,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刑初899号刑事判决书中涉罚金及退赔赃物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勇审判员 罗磊审判员 徐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