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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连州市小带铅锌矿有限公司与连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州市小带铅锌矿有限公司,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803行初77号原告连州市小带铅锌矿有限公司。地址:连州市西岸镇清水小带。法定代表人李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斌,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岑兴怀,该公司控股股东连州市兴发矿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连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连州市吕仙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学艺,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振林,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州市小带铅锌矿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连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州市小带铅锌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健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斌、岑兴怀,被告连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副局长黄志坚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振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连州市小带铅锌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州市小带铅锌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州市小带铅锌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连州市小带铅锌矿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陈炳聪审判员  陈桂清审判员  潘玉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