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秀艳与石凤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艳,石凤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4892号原告:吴秀艳,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石凤芹,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吴秀艳与被告石凤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秀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凤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秀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40139.41元,伙食费27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2921.4元,护理费2921.4元,交通费2000元,上述费用合计52032.2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伤残鉴定后产生的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增加,因伤残鉴定意见已出具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3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石凤芹骑电动自行车,沿大东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至大东公路代庄子小学处,与前方顺行行人原告吴秀艳发生事故,造成吴秀艳受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石凤芹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秀艳无责任。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被告石凤芹未作答辩。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票据,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及病历,鉴定意见书及鉴定发票,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具有证明力。上述证据证实:2015年9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石凤芹骑电动自行车,沿大东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至大东公路代庄子小学处,与前方顺行行人原告吴秀艳发生事故,造成吴秀艳受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石凤芹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秀艳无责任,并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当日原告用救护车送到武清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该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尺骨骨折,行内固定术。先后住院三次共计住院27天。原告住院期间及后续治疗共计花医疗费40056.91元(包括救护车费17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女儿陈英、陈娜护理。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成诉后,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经天津市金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吴秀艳右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花鉴定费1500元。经与原告核实其第一项请求营养费2921.4元是笔误,实际是护理费。审理中已向原告释明因为原告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误工费请求不再支持,伤残赔偿金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本院认为,原、被告所发生的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石凤芹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秀艳无责任,并作出责任认定书,本院对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涉及本案民事赔偿被告石凤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住院期间及后续治疗共计花医疗费40056.91元(包括救护车费170元),属于合理支出,应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921.4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交通费第一次住院入院系用救护车,入院交通费不再支持,支持出院150元,后两次住院酌情支持600元,交通费合计支持750元。因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7年8月7日定残,原告年满62周岁,伤残赔偿金具体计算为:20076元x18年x10%=36136.8元。被告石凤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凤芹赔偿原告吴秀艳医药费40056.91元,护理费292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350元,交通费750元,伤残赔偿金36136.8元,以上合计83915.11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原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培培判决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