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5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书华、徐瑞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书华,徐瑞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285号原告:牡丹江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一条路。法定代表人:傅广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萍,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双,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书华,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告:徐瑞华,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城区。原告牡丹江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书华、徐瑞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治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