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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王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91执585号被执行人王兵,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关于王兵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做出的(2017)苏119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15730.00元,即(2017)苏1191执609号执行案件。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人员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人民陪审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庄卫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兆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