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罗成林与钱小秋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林,钱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罗成林,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梅硐镇泽鸿村6组43号。被执行人:钱小秋,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梅硐镇天文村3组3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52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罗成林与钱小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小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