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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4执292号申请执行���张某某,女,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繁峙县岩头乡岩头村人。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90年4月29日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包林左旗隆昌镇三段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晋0924民初71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以上合计101400元。但被执行人魏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某某在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泽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