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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敬芬与重庆市长征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芬,重庆市长征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

案由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228号原告:王敬芬,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长征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5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15202D。法定代理人:李世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霜,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芬与被告重庆市长征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敬芬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敬芬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敬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