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吉里呷何夫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里呷何夫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159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甘洛县(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自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日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具有吸食毒品海洛因的情节,并且贩卖毒品。2017年5月13日左右,吉里呷何夫子与吸毒人员肖某(另案处理)联系好交易海洛因,后吉里呷何夫子去到东莞市黄江镇马山路附近路段一百货店旁边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1小包海洛因(重约0.1克)。5月22日13时许,吉里呷何夫子又与肖某联系好交易海洛因,后吉里呷��夫子去到上述地点,见到前来购买毒品的肖某与吸毒人员莫某(另案处理),吉里呷何夫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1小包海洛因(重约0.1克)。同年5月14日晚上,吸毒人员瓦阿刚(另案处理)使用吸毒人员沈某(另案处理)的手机联系好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交易海洛因,后吉里呷何夫子去到黄江镇马山路附近路段(泰合厂)旁边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沈某等人1小包冰毒(重约0.1克)。5月22日18时许,吉里呷何夫子又与沈某联系好交易海洛因。后吉里呷何夫子去到黄江镇马山路附近路段(泰合厂、高某实业有限公司)旁边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卖给沈某。随后二人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吉里呷何夫子身上查获3小包毒品共净重0.27克;从沈某处查获吉里呷何夫子贩卖的1小包毒品净重0.11克,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理化检��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肖某等证人的证言,缴获的毒品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里呷何夫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长 刘仕雯审 判 员 胡 江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沛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