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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刑申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英彪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391号英彪:你因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对我诈骗罪部分的认定属定性错误,我的行为应当全部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应对我按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你作为沈阳市东陵区顺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测量的工作人员,明知为同案被告人张宇亮测量的土地不属于宅基地,不应按宅基地进行测量,但仍与张宇亮合谋,对张宇亮提供的土地作为宅基地进行测量,帮助张宇亮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人民币6057050元,并从中实际获取人民币120万元的动迁补偿款,原判按诈骗罪对你及同案被告人张宇亮等人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你所称原判对你诈骗罪部分的认定属定性错误,你的行为应当全部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应对你按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的理由,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