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林X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林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64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X,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人林X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京0118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林X发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财产申报令,但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林X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林X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芳审判员 李兴红审判员 席引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