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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权辉、张柏函与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辉,张柏函,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192号原告:权辉,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张柏函,男,199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狄,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亭,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城东大道66号店子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卜凡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文汇,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权辉、张柏涵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权辉、张柏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修复原告房屋漏水处;2.判令延长原被告间的质量保修期限;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绿地世纪城六期246幢1单元1803号房。2012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接收房屋后,发现房屋多处出现漏水,部分地方大面积漏水。原告从2013年来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及时解决房屋漏水的问题,但多年来,被告一直未予处理。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但是经鉴定机构催要后,长期拒不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有关案件事实无法进一步查明。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原告经催告后拒不缴纳鉴定费且未申请缓、减、免该费用,导致案件审理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诉讼目的也因证据不充分而难以实现。故原告的起诉,现阶段应当予以驳回,原告有权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权辉、张柏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崇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