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丰市国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仲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国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国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法定代表人:杨华金,董事长。被执行人安仲文,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国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