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7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7844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明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明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844号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明堂,男,196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明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前和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