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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留毅与胡光东、胡相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留毅,胡光东,胡相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739号申请人:留毅,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胡光东,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胡相策,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留毅与被告胡光东、胡相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胡光东、胡相策名下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光东、胡相策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