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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25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季德生、魏延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德生,魏延群,王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25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季德生,居民。被执行人魏延群,居民。被执行人王传梅,居民。本院在执行季德生与魏延群、王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7)鲁1326执25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魏延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7)鲁1326执250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魏延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