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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童莉莎、王威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莉莎,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童莉莎,女,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王威,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莉莎与被执行人王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威长期在外务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童莉莎再次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威长期在外务工,地址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本案执行已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