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与杨月英、李晓军、朱振凯、郑惠、朱素新、张建兰金融借款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8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负责人闫晋强,任行长。被执行人杨月英,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南城办北陈村正街北6巷*号,农民。被执行人李晓军,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高平市南城办北陈村正街北6巷*号,农民。被执行人朱振凯,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高平市南城办北陈村东路南4巷**号,农民。被执行人郑惠,女,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南城办北陈村东路南4巷**号,农民。被执行人朱素新,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高平市南城办北陈村正街南2巷*号,农民。被执行人张建兰,女,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南城办北陈村正街南2巷*号,农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与杨月英、李晓军、朱振凯、郑惠、朱素新、张建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公司晋城高平市支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