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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尹万坤与孙治有交通肇事罪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万坤,孙治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尹万坤,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连九龙机械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尹殿桥,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被执行人:孙治有,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尹万坤与被执行人孙治有交通肇事罪赔偿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瓦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万坤于2016年11月21日第二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46618.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志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日期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