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景歆童与董志镇周庄村城南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歆童,董志镇周庄村城南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801号原告景歆童,女,2015年1月19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董志镇周庄村城南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歆童与被告董志镇周庄村城南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歆童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歆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歆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退付原告景歆童2938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