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玉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玉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562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伯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邦定,该公司员工。被告:肖玉纪,男,l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玉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02元,减半收取计8601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朱胜勇审判员 王 一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莉 来自: